一、项目编号: 2019-0123
二、项目名称:通化市中心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文然兄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50号
被投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
地址:通化市新光路176号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投诉人关于通化市中心医院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的投诉书,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参数和评分办法有排斥投标人的条款
1、招标参数中指定了国外的(Intersystem、微软、Orion)产品,限定了其他公司的可选性,国家也在大力推广国产品牌,为什么非要用国外的,我们的技术核心和将来的重要数据难道要掌握在国外人的手里吗?还是招标人另有指向?
2、招标参数中制定了很多带*的条款,请问依据是什么?
从什么文件中得来的?采购人采购本次产品的目的说是为了迎合国家对三级公立医院过电子病历应用水平4级,哪个文件中要求必须要有带*的条款要求了?
3、评分办法中技术服务评分第2条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情况:采购的产品与要求提供的软件著作权不相符,且著作权名称各个公司的都不一样,为什么非得是评分办法中的名称?还为什么非得是半年前的?算不算特定时间?
4、技术服务评分第3条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公司)实施能力:要求拟派实施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技术奖,每有一个的1分,没有获奖不得分。为什么是省、部级的?市级的为什么不行?不获奖的难道不能有好的能力实施吗?算不算特定机构?
5、商务评分第2条,公司获奖情况,获得省级或以上应用成果奖,每有一个得2分。为什么是省级的?什么样的应用成果奖?算不算特定机构?
6、商务评分第4条,提供参与疾病大数据研究课题的案例,提供得2分。为什么非得是疾病大数据的研究课题?其他医疗课题怎么就不行了?算不算特定机构或行业?
7、商务评分第5条,互联互通建设能力,供应商提供FHIRConnectathon测试通过证书。这是一个外部机构有什么资格?什么机构出具的文件认可这个证书?是不是特定机构?
8、商务评分第6条系统异构集成能力中:(1)供应商具有与各类临床信息系统的集成能力,既然是与各类,为什么非得通过【临床检验结果共享互操作性规范】测试认证的4分。(2)供应商具有数据元的服务技术实力,提供著作权证书,得2分,为什么非得是半年前的?(3)供应商具有与非自有HIS系统深度集成能力。有一个得1分,满分8分。为什么是非自有HIS系统的集成案例?难道与自有的HIS系统融合不能满足医院的使用吗?就体现不了系统集成能力吗?还是有其它所指?
9、商务评分第8条,电子病历水平分级测评建设能力及案例情况:第2点,供应商提供参与卫计委【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的规范制定致谢函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得2分。致谢函能代表什么?算不算特定机构、行业?
投诉请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对被投诉人与投诉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3:相关软件著作权的要求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供与名称完全相符的软件著作权。但半年的时间设定无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以省、部级奖项作为加分项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科学技术奖获取存在难度,此项分值设定偏高,有排他性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以省级以上应用成果奖作为加分项可以体现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科研水平,设定与实际需求相适应且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分值设定合理,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提供参与疾病大数据研究课题的案例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分值设定合理,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FHIRConnectathon测试通过证书现在普遍应用于验证互联互通建设能力,设定上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分值设定是以10个场景测试进行0.5分的加分累计,不存在排他性嫌疑,投诉事项7不成立。
投诉事项8:(1)要求临床检验结果共享互操作性规范的测试认证表述存在限定性;(2)要求具有数据元的服务技术实力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但半年的时间设定无依据;(3)要求非自有体现了投标人的集成能力,设定没问题,但集成案例是通过小系统还是综合系统体现,表述不明确。设定分值过高。投诉事项8成立。
投诉事项9:要求提供致谢函或相关证明材料,致谢函不是唯一证明材料,设定内容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投诉事项9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或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附:送相关采购当事人